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工伤赔偿法 | 2025年10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斯托克韦尔诉工伤赔偿监管局”一案 [2025] QIRC 100)一案,该裁决由昆士兰劳资关系委员会作出,涉及工伤赔偿、班前受伤、卫生间设施、伤害是否发生于受雇期间,以及根据《2003年工伤赔偿与康复法(昆士兰)》就业是否构成重要诱因等问题。
案件主题
轮班前如厕时发生的伤害被认定为可获赔偿: 斯托克韦尔诉工伤赔偿监管局案 [2025] QIRC 100
背景:斯托克韦尔诉工伤赔偿监管局案的案情
保拉·斯托克韦尔女士曾是“Kitchen Connections”旗下“Homeworld”门店的一名兼职展厅顾问。该店上午9:00开门营业;店内没有员工专用卫生间,员工需使用购物中心的公共卫生间。
2021年12月15日上午约8时45分,原告进入展厅并开始例行的开店准备工作后,前往商场洗手间途中, 在通往“B号洗手间” 的后巷内因踩到一滩积水而滑倒, 在前往“B号洗手间”的途中,因后巷水洼滑倒,导致左膝受伤,面部和肩膀也受到撞击。
昆士兰工伤保险局(Work Cover Queensland)在一审中驳回了她的索赔申请,监管机构随后确认了该驳回决定。原告就此决定向昆士兰工业关系委员会(QIRC)提起上诉。
工伤赔偿上诉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 该伤害是否因工作引起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以及工作是否是导致相关伤害的重要因素。
- 其他争议点(鉴于法院对第32条的结论,这些争议点最终已无必要):第34(1)(a)至(b)条是否适用(即伤害发生于“前往工作地点途中或之后”),以及第35(1)(a)条 是否适用 (往返于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的途中)。
- 争议事实:雇主是否期望员工提前到岗,以便在上午9 :00 做好服务准备。此外,班前如厕是否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附带行为?
QIRC的裁决
- 上诉获准。
- 撤销监管机构的决定(2022年6月3日)。
- 根据《工伤赔偿法》(WCRA),斯托克韦尔的赔偿申请获得批准。
- 监管机构应支付斯托克韦尔女士的听证费用(具体金额待协商或根据后续申请确定)。
关于班前受伤、卫生间设施及与就业关联性的主要认定
- 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的开班前准备属于“工作期间”。委员会认定,工作场所存在一项预期——该预期已得到展厅经理的证实——即顾问应提前10至15分钟到岗,以便在上午9:00 做好接待客户的准备。
- 如厕属于就业的附带行为。委员会依据长期以来的权威判例,认为应考虑“人类的普通习惯”,且在雇主场所(或指定设施内)解决“生理需求”的行为发生在“受雇期间”。
- 就业是重要的促成因素。由于雇主未提供现场卫生间,员工不得不使用购物中心的设施;斯托克韦尔女士因工作原因来到该巷道,而该处的水洼构成了局部风险,因此满足了第32(1) 条规定的因果关系要件。
- 通勤条款不适用。当她进入展厅并开始准备工作时,其通勤即告结束;第35条不适用。
上诉结果
- 对开店时做好工作准备的预期: 委员会更倾向于采信布奥诺女士(店长)的证词,而非监管机构方面那些更广泛的管理层证人的证词,认定确实存在这样一种预期:顾问应提前到岗,并在上午9:00之前完成准备工作(登录系统、佩戴工牌、收好午餐,以及——如有需要——上厕所)。 就连州经理最终也承认,一名员工如果习惯于上午 9:00 到岗,随后又花15分钟做准备,就会被视为“迟到”,这印证了“开店时必须做好准备”这一预期。
- 合理的班前准备时间:参照Mayne等判例,当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到达工作场所并为工作做好准备时,其雇佣关系即告开始;斯托克韦尔女士上午8点45分到岗符合该标准。
- 附带活动:如厕属于与工作相关的附带活动,且发生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
- 因果关系——重要促成因素:此次受伤发生的原因在于,工作要求员工穿越小巷以使用必要的设施;正是其工作性质使其身处危险地点(水洼处),满足了第32(1)条规定的“重要促成因素”要件。
- 不属于通勤索赔:由于她在展厅内已开始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因此不再处于从家到工作地点的通勤途中;第35条不适用。
为何此工伤赔偿案件意义重大
- 昆士兰州工伤赔偿:员工在排定上班时间之前受伤,若当时正在为准备上班进行合理准备——包括使用必要的外部设施——仍可能被视为“在工作过程中”。
- 使用公共设施的风险:当雇主未提供现场设施,且要求员工使用公共设施时,必要路线上存在的危险可能导致雇佣关系根据第32(1)条成为重要诱因。
- 实践要点:雇主应认识到,班前在工作场所内的准备活动(如为准时开门而如厕)可能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始准备工作,关于通勤途中的相关规定即不再适用。
来源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4/QIRC24-3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