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产品责任法 | 2025年6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Springfree Trampoline Australia Pty Ltd诉Forostenko案[2024] QCA 255,该案是昆士兰州上诉法院就产品责任、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安全缺陷、因果关系、未履行警示义务、蹦床伤害以及证明缺陷导致所主张伤害的必要性所作出的裁决。
蹦床伤害索赔被驳回 — 在安全缺陷案件中证明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2017年圣诞节当天,菲利普·福罗斯坦科在姐姐家中使用Springfree蹦床时脚部受伤。他向制造商Springfree Trampoline Australia Pty Ltd提起诉讼,主张该伤害系因 蹦床设计存在 安全缺陷所致 。 初审法官裁定原告胜诉,并根据《 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 》 (联邦) 第138条,判给原告超过744,000澳元的损害赔偿金 。
这一初步裁决基于两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其一,蹦床设计的某些特征导致用户面临更高的脚部受伤风险;其二,制造商未就该设计的相关特征向用户提供适当的警告。
在上诉中,被告就事实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违反义务是其所受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双方对安全缺陷本身并无争议。上诉获得支持。
昆士兰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裁定Springfree Trampoline胜诉。法院认为:
本案凸显了因果关系在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下的产品责任索赔以及过失民事索赔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法院不会仅凭设计风险就推断出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正是特定的 未履行警示义务 导致了伤害。这为诉讼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4/QCA24-2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