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工伤赔偿法 | 2025年7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马龙诉工伤赔偿监管机构”一案 [2025] QIRC 030,这是一项由昆士兰劳资关系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涉及工伤赔偿、法医鉴定报告、《2003年工伤赔偿与康复法》(昆士兰)第556条、自行代理的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力以及工伤上诉中的证据收集等问题。
请求被驳回:自行代理的上诉人未能迫使监管机构为法医鉴定报告提供资金
安东尼·马龙(Anthony Malone)曾是布里斯班市议会的一名公交车司机,他提起上诉,对工伤赔偿监管机构就其肩部受伤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他声称该伤势是由其工作引起或加重的。 为支持上诉,马洛恩先生试图获取一份独立医疗报告,但因经济和程序上的障碍而受阻,尤其是由于他采取的是自辩方式。他向昆士兰劳资关系委员会(QIRC)申请裁决,要求该监管机构安排并支付该报告的费用。
委员会驳回了马洛恩先生的申请。委员会认为,第556条仅授权委员会命令索赔人或工人接受体检——而非要求监管机构应工人的请求为该体检提供资金或安排体检。 根据第556条分配 费用的权力 ,是委员会行使命令进行体检这一权力的附带权力,而非指示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独立依据。
马龙先生的申请被驳回,委员会拒绝介入,也未要求监管机构为 获取第四份医疗意见 提供资金或 提供便利 。上诉程序仍可 基于现有证据或马龙先生今后可能独立获取的进一步证据继续进行 。
该裁决确认了第556条的适用范围有限,并明确指出,昆士兰工业关系委员会(QIRC)无权强制监管机构代表索赔人获取或支付法医鉴定报告的费用。该裁决强调了这样一个原则:工人在提起上诉时必须独立收集支持其上诉的证据,即使其自行代理也是如此。 本案还 表明 ,尽管上诉人可以自行代理,但这并不使其免除标准程序义务,不过 仍 可利用 传票等途径 。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5/QIRC25-0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