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人身伤害与民事诉讼程序 | 2025年10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Grapes诉AAI有限公司案 [2025] QCA 60号案,该案是昆士兰州上诉法院就诉讼时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实质性事实、知悉方式、合理措施、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机动车事故索赔以及根据《1974年诉讼时效法(昆士兰)》第31(2)条提出的延长时效期限申请所作出的裁决。
昆士兰上诉法院驳回了急救人员就机动车事故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索赔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昆士兰急救服务(QAS)急救员索尼娅·劳拉·格雷普斯女士于2018年9月2日赶赴坦博林山处理一起单车事故,对一名手臂遭受灾难性伤害的乘客进行了救治。 事故发生后,她的生活功能逐渐恶化;她在12个月内停止了全职工作,2020年12月后完全停止工作,并于2021年1月被诊断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诉讼时效立场: 人身伤害诉讼通常在诉讼事由发生后三年内时效届满。格雷普斯女士未在相关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下级法院申请: 2024年8月21日,她根据第31(2)条申请将时效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9日。一审法官驳回了该申请。此裁决被上诉。
身份确认时间线(无争议): 上诉人直至2023年9月15日才查明驾驶员身份,直至2023年11月6日才查明车辆登记信息。此后于2023年11月8日进行的ACITEC查询揭示了相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CTP)承保人。
实质性事实与知悉途径: 驾驶员及CTP保险公司的身份是否属于“具有决定性性质的实质性事实”,且在延长申请提交前一年内,格雷普斯女士无法通过其知悉途径获知这些信息?(《1974年诉讼时效法》(昆士兰州),第30–31条)。
合理措施: 鉴于她的具体情况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她在2023年11月之前是否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委托律师)来查明上述身份?( )
裁量权:若满足第31(2)(a)条的门槛要求,法院是否应行使裁量权延长时限?
裁定(2025年5月2日):
驾驶员及强制第三者责任险(CTP)保险人的身份属于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实质性事实,且双方均承认直至2023年底才知悉其身份;争议焦点在于,若上诉人此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查明驾驶员及CTP保险人的身份,其是否本可及早知悉上述信息。
对“合理措施”的审查取决于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但可包括聘请律师;若需要律师协助,则以律师获取该信息所需的合理时间为基准来评估知悉可能性。适用NF诉昆士兰州案的判例。
在此情况下,委托律师获取身份信息(包括通过《统一民事诉讼规则》(UCPR)第208C条或定向信息请求等机制)属于合理措施。
根据证据,若在2021年年中就聘请了律师,身份信息很可能在2022年初就能获得(丹宁女士后来用了大约八个月才获得这些信息)。
由于未达到第31(2)(a)条规定的门槛(若此前已采取合理措施,相关事实本应在其知悉范围内),因此不存在延长期限的裁量权。
关于程序不公的指控理由不成立;关于聘请律师的认定在证据上尚有争议,且任何所指称的不公情况已在上诉中得到纠正。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5/QCA25-0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