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Foord v Workers' Compensation Regulator [2025] QIRC 027

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Aug 27, 2026, 2:00:00 AM

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工伤赔偿法 | 2025年7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Foord诉工伤赔偿监管机构案 [2025] QIRC 027号案,该案是昆士兰州劳资关系委员会就工伤赔偿、承包商与工人身份认定、致命工伤事故、非正式劳务交换、雇佣身份,以及根据《2003年工伤赔偿与康复法》 (昆士兰)所定义的“工人”。

 

案件主题

昆士兰工业委员会认定已故房车工人属于《赔偿法》所指的“工人”

 

背景:Foord诉工伤赔偿监管机构案的案情

特蕾西·安·福德(Tracey Ann Foord)在未婚夫巴里 ·弗拉德(Barry Fludder)于昆士兰州希尔斯伯勒角附近的一处乡村房产上修理漏水水管时不幸触电身亡后, 提出了工伤赔偿索赔 。这对情侣是通过回应一条Facebook帖子,与房主达成协议,以从事园艺和维护工作为条件,住在这处房产上。

作为回报,房产所有者提供了水电和停车位。 昆士 工作安全局( WorkCover Queensland)和工伤赔偿监管局最初驳回了该赔偿 申请,理由是弗拉德先生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人”定义。福德女士随后向昆士兰劳资关系委员会(QIRC)提出了上诉

 

工伤赔偿上诉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 弗拉德先生是否属于第11(2)条所指的“工人”?该条要求参照《 2003年工伤赔偿与康复法 (昆士兰州)》附表2第1部分第3条进行考量
  • 该安排的性质构成服务合同,还是仅仅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家庭协议或志愿协议?

昆士兰工伤赔偿与康复委员会(QIRC)的裁决

QIRC 支持了上诉。该委员会认定:

  • 弗拉德先生与房产所有者(谢伊夫妇)之间就工程的履行达成了一份合同。
  • 弗拉德先生符合《工伤赔偿法》(WCR Act)附表2第1部分第3条所规定的“工人”标准。
  • 尽管监管机构最初否认该Facebook帖子构成雇佣要约,但在上诉中认定,该帖子包含“要约”的要素,即以提供“水电及停车位”为条件,换取“每周十小时的帮助”。 最终,所进行的工作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完成的。

关于劳动者身份、合同成立及非正式劳务交换的主要调查结果

  • 合同关系:委员会认为,Facebook帖子及随后的讨论构成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 劳动者身份:弗拉德先生属于第2部分未排除范围内的“承包商”,且其亲自履行工作,未进行分包或雇佣他人,因此符合该法案所定义的“劳动者”资格。
  • 死亡时的工作情况:委员会认定,弗拉德先生死亡时正在执行已商定的工作(修理漏水)。
  • 受约束的意图:尽管该安排未成文且未支付报酬,但该安排具备合同的标志性特征——要约、承诺和对价。
  • 非自愿行为:法院驳回了该安排仅属于家庭内部或“灰色游牧者”互惠交换的主张。

上诉结果

  • 委员会推翻了监管机构的决定。
  • 委员会裁定弗拉德先生属于《WCR法》所指的“工人”。
  • 该案被发回昆士兰工伤保险局,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赔偿条件。
  • 监管机构被责令支付福德女士在听证会上的费用。

 

为何这起工伤赔偿案件意义重大

该裁决强调,非正式或非金钱形式的安排仍可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在此类情况下 当事人仍可根据 相关制度 享有工伤赔偿福利 。 昆士兰工业关系委员会(QIRC)重申,昆士兰工伤赔偿立法中“工人”的定义范围广泛,可涵盖那些从事体力劳动、虽无书面或正式协议但以非金钱利益作为报酬的人员。 这一裁决结果在审理涉及家政、非正式或非传统工作安排的索赔案件时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短期工作及“房车生活”等情境下,以及通过社交媒体网络非正式发布的招聘信息所涉及的案件中。

来源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5/QIRC25-0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