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诚恩律师事务所 | 工伤赔偿法 | 2025年7月
本案摘要回顾了Foord诉工伤赔偿监管机构案 [2025] QIRC 027号案,该案是昆士兰州劳资关系委员会就工伤赔偿、承包商与工人身份认定、致命工伤事故、非正式劳务交换、雇佣身份,以及根据《2003年工伤赔偿与康复法》 (昆士兰)所定义的“工人”。
昆士兰工业委员会认定已故房车工人属于《赔偿法》所指的“工人”
特蕾西·安·福德(Tracey Ann Foord)在未婚夫巴里 ·弗拉德(Barry Fludder)于昆士兰州希尔斯伯勒角附近的一处乡村房产上修理漏水水管时不幸触电身亡后, 提出了工伤赔偿索赔 。这对情侣是通过回应一条Facebook帖子,与房主达成协议,以从事园艺和维护工作为条件,住在这处房产上。
作为回报,房产所有者提供了水电和停车位。 昆士 兰 工作安全局( WorkCover Queensland)和工伤赔偿监管局最初驳回了该赔偿 申请,理由是弗拉德先生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人”定义。福德女士随后向昆士兰劳资关系委员会(QIRC)提出了上诉。
QIRC 支持了上诉。该委员会认定:
该裁决强调,非正式或非金钱形式的安排仍可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在此类情况下 , 当事人仍可根据 相关制度 享有工伤赔偿福利 。 昆士兰工业关系委员会(QIRC)重申,昆士兰工伤赔偿立法中“工人”的定义范围广泛,可涵盖那些从事体力劳动、虽无书面或正式协议但以非金钱利益作为报酬的人员。 这一裁决结果在审理涉及家政、非正式或非传统工作安排的索赔案件时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短期工作及“房车生活”等情境下,以及通过社交媒体网络非正式发布的招聘信息所涉及的案件中。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2025/QIRC25-027.pdf